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6591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鸿,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彤,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69号11幢6楼1号。
法定代表人:敖玉泽,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成都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