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塘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执3号
申请执行人:巴塘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巴安路。
法定代表人:扎西泽仁。
被执行人: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69号11幢6楼1号。
法定代表人:敖玉泽。
本院在执行巴塘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与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已发生变化,原住所地已无办公人员、无办公场所,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并扣划到4630元,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格桑泽仁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土  登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宏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