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614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69号11幢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定于2021年2月4日上午09时30分在芦溪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限期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京笑

书 记 员  敬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