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614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69号11幢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定于2021年2月4日上午09时30分在芦溪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限期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京笑
书 记 员 敬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