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执字第40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四川省洪雅县人,住四川省洪雅县槽渔滩镇。
被申请人: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熬玉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33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7192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2、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晞
审判员 张 蕊
审判员 洛让志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