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执2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敖玉泽。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51220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宁锋

书 记 员 范涛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