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渝富元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812执保135号
申请保全人:广元渝富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办事处滨江路维多利亚小区6-2-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3D1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九洲大道84号科园社区1区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6NA6Y。
法定代表人:董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广元渝富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申请保全人广元渝富元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保人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人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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