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南霖园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02民初7645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9月11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X。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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