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久固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81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久固商贸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广元雪峰物流中心二期1幢4-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AXHK94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九洲大道84号科园社区1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6NA6Y。
法定代表人:董泽,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市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2180W。
法定代表人:周平请,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久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市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元久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812执7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