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2280号
原告:**,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李和,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区九洲大道84号科园社区1区9-7号。
法定代表人:董泽,总经理。
被告: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贵,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李和、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于4月25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