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终5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虹,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盐亭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汇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昌路**富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20965284T。
法定代表人:吕颖,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盐亭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汇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79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兰大波
审判员田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