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615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被告:四川汇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昌路17号富临大厦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20965284T。
法定代表人:吕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坤,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春,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汇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减免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批同意案件受理费缓交至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11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之后,逾期仍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