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1655号
原告: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7-6号302-1房。
法定代表人:谭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方桂贤,分别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安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73-4号自编14-1单元。
法定代表人:潘柳臻。
原告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安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方桂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安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二、本案的律师费50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承诺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及承担律师费。被告借款后,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广州安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5月6日;被告承担违约导致的律师费等。2018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确认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广州安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广州安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借款后,应当依约偿还借款给原告。
被告借款后,未能依约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给原告,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尚未实际支付律师费,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5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广州安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安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0元,由被告广州安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宗桢
审 判 员 黄丽娜
人民陪审员 张 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