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1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格林律师事???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安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潘柳臻,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安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2018)粤0106民初780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湖南省××石鼓区,本案应由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