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73号
原告白龙,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纪念堂站营业厅,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关**,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龙诉被告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纪念堂站营业厅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龙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龙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