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白龙与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纪念堂站营业厅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73号
原告白龙,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纪念堂站营业厅,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关**,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龙诉被告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纪念堂站营业厅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龙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龙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