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1353号 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兴安街2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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