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顺昌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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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5528号
原告:沈阳顺昌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1号22-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33(1409)。
法定代表人:吕谆滨。
原告沈阳顺昌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顺昌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7元,减半收取40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