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民初4579号
原告:杞县万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经二路38号荣奥食品厂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6P857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199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河南德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与站西二路交叉口凯利国际B座17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04M8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
原告杞县万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德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杞县万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杞县万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杞县万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杞县万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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