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128号
原告:浙江上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8529790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5027X。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上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上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上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上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史爽爽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