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30执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3号楼11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259072431
法定代表人:褚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无极镇角头村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65737978L。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1)冀0130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和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本院作出(2022)冀0130执622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车辆、公积金、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职权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