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6民初21907号
原告河南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王新街59号瀚海晴宇2单元2号楼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QXFB7L。
法定代表人江浩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明卫,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3号楼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259072431。
法定代表人褚军。
原告河南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闫劼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已缺席开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材料款共计101674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自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014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101674×6%÷365×300);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750元(157500×1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原、被告签订《自流平地面材料销售合同》,由原告负责西安招商雍景湾7、8号楼精装修项目地坪工程的施工与材料供应。2020年12月31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0167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西安招商雍景湾7、8号楼精装修项目自流平地面材料销售合同,证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了上述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完成及验收合格后付至总款100%,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进度支付乙方合同款项,付款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负责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2.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于2020年3月21日结算,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尾款101674元,经多次催要未付。
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原、被告签订《自流平地面材料销售合同》,由原告负责西安招商雍景湾7、8号楼精装修项目地坪工程的施工与材料供应。2020年12月31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01674元。2022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现尚欠7167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相作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剩余货款71674元。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依据公平原则兼顾原告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应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674元及违约金(以货款716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1748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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