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2988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3号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褚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奎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尚云,董事长。
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海外公司)与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石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中建海外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99004元。2022年7月28日,中建海外公司与东升石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中建海外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中建海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1699004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明
书 记 员  霍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