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阿克苏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浦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和中立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新农四季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洛浦县杭桂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浦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洛浦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此案应有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认定该工程已经施工、合同已经履行,显然属于主观臆断,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浦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阿克苏市辖区内,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洛浦县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洛浦县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先是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此案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因此,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明******
审判员田刚******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