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阿克苏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阿市民初字第2221号
原告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克苏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1元,减半收取1481由原告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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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彬
助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