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9民初188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密云县。
被告:唐山三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大通路101号。
原告***与被告唐山三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