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民特5号
申请人: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油建南路副166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15号C座。
法定代表人:黄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微微,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东油田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石油工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准东油田工程公司称,请求撤销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克仲决字第50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程序违法。1.在仲裁过程中,准东油田工程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依法调取证据,仲裁委机构在收到调取证据申请书后,没有答复是否调取证据,也未实际调取证据,导致未查清事实,并作出错误裁决;2.本案仲裁机构于2020年6月9日受理,2021年1月12日才作出仲裁裁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程序违法。二、涉案工程验收合格于2011年9月30日竣工,中油石油工程公司在2013年8月发现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在之后的两年之内未向准东油田工程公司主张其权利,中油石油工程公司主张权利时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机构无权进行仲裁。三、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1.仲裁审理过程中,未查清造成质量不达标的责任。根据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及部分证人证言,案涉准东油田公路道路承载设计通行车辆40吨,对路面造成严重损坏的原因系大量超载拉煤车辆通行碾压导致;2.中油石油工程公司在仲裁时,未举证证明造成油田公路第二标段存在病害或者质量问题是由于准东油田工程公司施工造成的,仲裁机构认定事实错误。四、中油石油工程公司在仲裁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火烧山-彩南油田公路现场维修方案”载明:全线52.4KM主要破坏路段主要集中在K27-K52之间。但中油石油工程公司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火烧山-彩南油田公路现场维修方案”,造成道路病害的原因,是由大型车辆碾压造成的客观事实,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中油石油工程公司称,1.根据《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且仲裁庭认为必要可以调取。仲裁机构未调取准东油田工程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不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2.2020年6月9日是仲裁案件受理之日,不是仲裁庭组庭之日,不能以2020年6月9日开始计算仲裁审限,即便仲裁审限确有瑕疵,该瑕疵也未对仲裁的公正审理产生实质影响,不能达到严重影响当事人程序权利并实质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标准,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撤裁事由;3.关于仲裁时效,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撤裁事由;4.仲裁裁决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5.准东油田工程公司当庭明确隐瞒的证据是第一标道路质量相关证据,该证据与本案的案涉工程无关。综上,准东油田工程公司的撤裁事由均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撤裁事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12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克仲决字第50号仲裁裁决:一、准东油田工程公司向中油石油工程公司支付质量缺陷修复费用5,054,824元;二、本请求律师代理费58,704元,中油石油工程公司承担10,567元,准东油田工程公司承担48,137元;三、本请求仲裁费55,594元,中油石油工程公司承担10,007元,准东油田工程公司承担45,587元;四、准东油田工程公司的反请求申请不予支持,反请求仲裁费由其自行成承担。上述四项合计5,148,548元,准东油田工程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油石油工程公司一次性付清。
另查明,准东油田工程公司为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向本院提交了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委申请调取的申请。为证明案涉工程产生质量缺陷的原因提交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及部分证人证言。为证明中油石油工程公司在仲裁过程中隐瞒证据提交了《火烧山-彩南油田公司维修方案》。
另查明,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克仲决字第50号仲裁裁决生效后,中油石油工程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准东油田工程公司提出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克仲决字第50号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中油石油工程公司申请事项已过仲裁时效,且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等理由,申请执行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9日作出(2021)新23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准东油田工程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所列举的六种情形及该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来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理由超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依法不予审查。
根据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仲裁庭可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是否支持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或者收集证据,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调查或者收集证据的必要,调查或者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均属于案件的实体处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至于准东油田工程公司提出中油石油工程公司隐瞒了《火烧山-彩南油田公司维修方案》,足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的理由,经审查,准东油田工程公司在听证时提交了该证据的复印件,并说明该证据是中油石油工程公司在2013年8月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时通过邮件发送给准东油田工程公司,中油石油工程公司对该事实亦无异议,说明双方当事人均持有该证据,不存在隐瞒证据的事实。
综上,准东油田工程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远志
审判员 叶 楠
审判员 唐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