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艾买提其他案由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执保453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油建南路副1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726987801U。
法定代表人:罗正国,职务:总经理
被保全人:**·艾买提,男,维吾尔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东油田第六居民区25幢2单元12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阜康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2民初1287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5500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艾买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5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金   祥
审判员       翟光辉
审判员       王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阿依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