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科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327民初1080号
原告: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克拉玛依市科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科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