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302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油建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准东油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1)新2302民初24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210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予以查控,现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办理,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对案件终结执行,待疫情解封后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2执1099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