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爱乐依提巴克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爱乐依提某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4民初76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爱乐依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爱乐依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赵金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