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701民初407号之二
原告:奎屯百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217国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7623924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北同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韶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23079223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别依斯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瑞,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奎屯百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北同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奎屯百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奎屯百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疆天北同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理由正当、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奎屯百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奎屯百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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