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7809号
原告: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设路**(拾壹区陆丘**)。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北路**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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