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新3224执保51号
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224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保全,保全标的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226186.70元为限额的存款。经本院保全,我院已实际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226186.70元。至此,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2)新3224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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