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3905号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被告: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设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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