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9民初561号 原告:***,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设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案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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