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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井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永春,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执行人:马善武,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善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7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善武的存款、收入524,362.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马善武负担本案执行费7,64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