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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某某等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井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原审被告: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北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原审被告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莎车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5民初1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审裁定,该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欠款不是真实的,是原告为了管辖地所设定的虚拟的债权债务,根据保证人核实并不存在该欠款,上诉人的所在地在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故该案由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提·***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合同履行地在莎车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认为该案是应由被告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艾山江·艾尔肯
审  判  员         阿布都艾尼·赛麦提
审  判  员    努尔阿丽亚·阿布都热西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先木西卡门·阿布都吾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