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民初1189号
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塔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吐尔艾力如孜
书 记 员 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