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强实体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强实体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3民初1478号之一
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强实体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英阿瓦提路8号。
法定代表人:石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强实体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4元(原告已预交2924元),减半收取1462元,保全费1160元,合计2622元,由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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