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2110号
原告:新疆强实体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靖宇。
被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强实体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强实体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强实体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强实体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50元(原告新疆强实体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受理费270.25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新疆强实体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