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速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丛强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1号A区11楼。
法定代表人:张鑫。
上诉人浙江速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091民初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浙江速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该案买卖合同标的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不排除后续可能需要现场鉴定或勘验,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诉讼便民原则。2、上诉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面临破产境地,移送到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也便于后续清算等事宜,减少异地处置难度。3、签约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是格式合同,管辖约定未提请上诉人注意,有失公平,管辖约定应归属无效,应适用法定管辖规则。综上,本案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甲方)与被上诉人(乙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合同虽系被上诉人提供,但该管辖条款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主张的产品质量瑕疵、公司经营恶化等事宜均不是管辖异议理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 郭庆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莉
书记员宫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