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速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保8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速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速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速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698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毕飞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