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解除财产保全)
(2018)鲁1621民初4167号
申请人:滨州市开创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姜梁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昌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车站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鲁1621保字7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告山东昌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鲁M×××××汽车一辆,案件经审理并调解结案,依法应解除对被告山东昌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鲁M×××××汽车一辆的扣押。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昌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鲁M×××××汽车一辆在惠民县交警大队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