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3民初3330号
原告:河北均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易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景洪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涛,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楼3-1003。
法定代表人:赵里慧,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北均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均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河北均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常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