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监7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何洪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泽枫,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3-1003。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受理的安徽三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建公司)与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兴都公司)一案[执行案号:(2021)京0102执92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三建公司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售房款15025264.41元及利息,初次执行法官仅返回3个账号,仅执行回来818640.58元。但是申请人查阅工商底档和查询对账单,又向法官提供了新的财产线索中铁兴都公司的7个银行账号以及核对出2008年至2016年中铁兴都公司收取的1.337亿元售房款均不知所踪需要查明。执行法官口头限中铁兴都公司提交近期资金转移记录,中铁兴都公司拒不提供,执行法官不给与处罚,使得中铁兴都公司相关人员逍遥法外。为进一步追查中铁兴都公司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申请人代理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持西城法院调查令前往建设银行大兴支行、工商银行大兴银行查阅2003年7月30日至今的对账单,被上述两家银行以律师不符合该行北京分行法务部编写的司法调查手册规定,无权查对账单,法官又不给与上述两家银行司法建议和处罚。申请人代理律师只得申请执行法官亲自前往银行查账,但是法官助理告知只查2021年4月29日二审判决之后的对账单。可是申请人认为,该案历时20年,2016年即开始一审,资金早已转移完毕,查2021年的对账单毫无意义。同时,经西城法院调查中铁兴都公司工商底档发现,中铁兴都公司董事长、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晨慧于2013年1月17日认缴中铁兴都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5年10月25日认缴2000万元,7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也不知所踪,涉嫌抽逃出资。中铁兴都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将法定代表人由赵晨慧变更为找不到人的刘海英。2021年8月25日,赵晨慧将股权转让给北京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了金蝉脱壳,逃避执行。故请求上级法院监督尽快执行回款、拘留和司法建议银行,查实中铁兴都公司7个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北京市平谷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大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大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大兴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大兴支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京原支行×××)自2000年9月8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之后的对账单,包括交易对手名称、交易对手账号、时间、金额、摘要、交易流水号、交易代码。
本院查明,安徽三建公司、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兴都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西城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3642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京02民终4742号民事判决。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安徽三建公司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铁兴都公司,西城法院以(2021)京0102执923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西城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京0102执9235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该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811160.58元,被执行人中铁兴都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据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西城法院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且该案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西城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安徽三建公司所提本案执行监督申请,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三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监督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连 强
审 判 员  贾奕良
审 判 员  姜高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