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7510号
原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3-1003。
法定代表人:刘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驰,北京市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羊角乡花盆村唐山路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博宇,辽宁安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41.76元,减半收取计53370.88元,由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桂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