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万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任道均、某某、绵阳市万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任道均,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绵阳市万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任道均、***、绵阳市万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