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安岳县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2021民初33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利率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2月1日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以(2020)川2021执1130号执行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岳县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的房产、坐落于四川省安岳县柠都大道的房产,期限为3年。因上述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且已设置在建工程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安岳县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安岳县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柠都欧城未通过综合验收,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安岳县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岳县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盛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