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446号
申请人: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229号29栋13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吴应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书院街145号1栋1**17层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80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出具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