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196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229号29栋13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吴应淑。
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对该项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元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于 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