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永展贸易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1102执保524号
申请人:沈阳永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路176-3号。
法定代表人:潘国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山,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盘锦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申请人沈阳永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3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21050173030800000315-1账户内存款3153.83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06×××59账户内存款100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支行08×××34账户内存款723893.89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06×××59账户内存款3211.35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21050173030800000963-1账户内存款1000.00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盘锦兴隆支行07×××92账户内存款4500.00元。
七、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1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无标的物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